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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集体诉包工头欠薪 法院判其支付报酬及利息
时间:2018-01-17 00:12:06 来源:中工网 作者: 【

  汝南县农民工杨怀青、周继成、余小金等10人系同乡,2016年他们在另一农民工周玉成的带领下前往汝南县包工头赵汉收承包的一处工地上务工。不料,工程完工后,赵汉收仍欠下他们部分工资款未付。多次催要无果后,10名农民工共同将包工头赵汉收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10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这10名农民工终于在春节来临之前拿到了应得的血汗钱。

  2016年4月,赵汉收承揽了郑州市郑东新区铁路职业学院宿舍楼工地的部分工程。同年5月,10名农民工及其他5人前往工地务工,赵汉收委托同乡赵伟代为记工。2017年1月,工程完工结算完工资之后,10名农民工认为赵汉收仍拖欠他们及其他五人共15人36

  个工的报酬(每个工140元,共计款5040元),其中汝南县10名农民工的报酬为24个工(共计款3360元)。返乡后,10名农民工开始了闹心的讨要工资款过程,每次见到赵汉收,他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2017年3月,赵伟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从3月14日至5月14日补欠周怀亮15名民工36个工”。然而,欠条打下后再无下文,10名农民工无奈集体将包工头赵汉收和赵伟告至汝南县法院。

  近日,汝南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包工头赵汉收辩称,杨怀青、周继成、余小金等10名农民工是周玉成找来为他干活的,他委托赵伟代为记工,期间共计729个工,已将工资与周玉成结清,不存在拖欠工资之说。赵伟则辩称,赵汉收已将工资结清,杨怀青、

  周继成、余小金等10人在元旦时来到他家,逼迫自己写下欠条,不能算作证据,更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达,审理后汝南县法院认为,10名原告在被告赵汉收承揽的工地上务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赵汉收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请求支付下欠的劳动报酬,有被告赵汉收的记工人员赵伟在欠条上签名认可,原告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10名原告本人应得的劳动报酬为准,其余5人的报酬,该5人未提起诉讼,原告无权代为主张。关于10名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被告赵伟系被告赵汉收的记工人员,与原告不构成劳务关系,被告赵伟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汝南县法院判决被告赵汉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怀青、周继成、余小金、周铁立、李井、周占立、周怀俊、周怀亮、周国华、吕梅劳动报酬336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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