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17318410031 归属地: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重庆瀚沣律师:17318410031或023-86827607】 彩礼通常是由男方家赠送给女方家的,但实践中男女恋爱阶段,男方赠送给女方财物的行为也比较多。但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认定为彩礼。那么到底哪些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彩礼呢? 哪些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更多法律咨询法律知识:http://www.cqhflaw.com/2017/gsfw1_1226/251.html 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法律咨询热线(北京):010-65360262;18601326218 冠杰法律咨询热线(深圳):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匠法律咨询热线(广州):020-38856589;18102825651 瀚沣法律咨询热线(重庆):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法律咨询热线(武汉):027-88231986;18162758581 |